北京新规:救护车非紧急情况不得闪灯和鸣笛

2013年01月21日03:14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非紧急情况违反交规将依法处理

  市卫生局要求,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

  本报讯(记者 赵新培)《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闪灯鸣笛,也不享受道路优先权,违反交规将依法处理。

  市卫生局、交管局等部门昨天联合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对本市救护车的用途、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急救用车违规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优先通行。

  办法规定,今后,本市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院前急救用车配置应当综合考虑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用车。此外,市级院前急救服务机构可以配置1-2辆应急指挥车,2辆应急保障型救护车。同时,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据了解,本市将救护车实行分类管理,并分为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

  市卫生局要求,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它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救护车为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应遵循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配置救护车,应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原标题:救护车非紧急情况 不得闪灯和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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